用人单位不得因女方隐瞒婚孕情况而终止劳动合同。婚姻生育乃个人隐私,除非公司能够证实此隐私与工作协议有直接关联,否则女方无需披露。若公司招聘职位非孕妇禁入或不宜孕妇任职,则女方是否已婚、怀孕为个人隐私,有权拒绝透露。若女方故意虚报,仅可在道德层面予以评判,但法律出于对妇女权益的维护,并不视之为欺诈或违背诚信原则,故不致劳动合同失效。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将构成违法解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