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享有以下法定职责权限:(一)决策公司的经营策略及发展规划;(二)甄选与替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并确定其薪酬待遇;(三)审核批准董事会所呈报的各项议案;(四)审议并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所提交的报告;(五)评鉴并核准公司的每年预算方案以及财务报表;(六)评估并批准公司的盈利分配方案及亏损弥补方案;(七)对公司注册资金增减进行决议;(八)就公司发行债券进行决议;(九)讨论并表决公司的合并、分立、解体或变更公司结构等重大事宜;(十)修订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责权限。对于上述条款所列举的事项,若股东们以书面形式达成共识,则可不必召开股东大会,直接做出决定,且全体股东需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对股东会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二)贯彻落实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三)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四)编制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及财务报表;(五)制定公司的盈利分配方案及亏损弥补方案;(六)制定公司注册资金增减及发行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体或变更公司结构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九)决定聘用或解雇公司总经理及其薪酬待遇,同时根据总经理的推荐决定聘用或解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及其薪酬待遇;(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责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