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程序及一方不同意的处理

2024年07月18日08:39:26

若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可径直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而非私下交流解决;
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先进行调节,如无可能和解与再续旧情,则大概率会做出准许离婚之判决。
若此番未能达成离婚之结果,也无新事实或理由支持,便可在判决六个月后再度发起申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相关组织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先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调解无法纠正,将可能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