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被捕者会在三个月内由检察机关进行起诉。根据《刑诉法》第156条,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若案件复杂且期满无法完结,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延期一个月。第158条规定,部分案件因案情特殊或取证难度大等原因,在前述期限内无法侦查终结,可向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申请延长至两个月。这些案件包括:(1)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犯罪团伙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