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人数设定的适宜范围

2024年07月20日13:47:21

律师建议:
数量控制在总户数的2%左右。
根据总户数的2%设定业委会委员的数量适宜,可据此上下浮动一位,以保证当选人数为奇数。
该机构的组成由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从众多候选人中选拔而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