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2024年07月21日08:41:16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存疑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医疗纠纷处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策。
如认定符合相关法规,应予受理,同时在作出受理决定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医学会,指定其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方。
反之,若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书面通知申请方,并注明原因。
倘若病人或其家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意欲申请二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收到此类申请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委派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第二轮鉴定工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