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过程中,若有一方对此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呢?

2024年07月21日08:44:21

倘若无法达成双方共识进行协议离婚,您依然有权利选择向司法机关起诉,请求依法裁决解除婚姻关系。
具体而言:
首先,若在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不愿意离婚,而另一方有意结束这段关系,那么他们可以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以此来解除彼此间的合法夫妻身份。
其次,寻求离婚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相关部门提交调解申请,或者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再者,若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认为其不应离婚,然而双方在此之后再度分居满一年时间,且于此时某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此时应当允许其再次发起离婚诉讼,并予以支持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