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证明并非特定行政行为。特定行政行为的执行者必须是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行政主体,而医院并未取得此资格,亦非受托组织。同时,开具死亡证明并不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改变及终结,故缺乏该特性。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死亡医学证明并非特定行政行为。特定行政行为的执行者必须是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行政主体,而医院并未取得此资格,亦非受托组织。同时,开具死亡证明并不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改变及终结,故缺乏该特性。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