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何异同?

2024年07月23日08:46:31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之异在于:
1. 婚姻缔结时缺乏之要件:
前者为当事人未遵循"须完全出于自愿"之原则;
后者为违背禁止性规定,欠缺实质要件。
2. 时效性:
宣告无效婚姻为绝对无效,不受时间影响;
但若法定无效情形已消退,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反之,可撤销婚姻则属相对无效,受时间限制。
3. 请求权人:
有权根据《民法典》第十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近亲属;
(3)以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近亲属;
(4)以婚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疾病,婚后未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