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交房,无疑将给众多业主造成严重损失,包括不能及时获得物业所有权以及后续装修和入住计划受阻等问题。面对此种情况,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在确定违约金具体金额时,应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即开发商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预先确定违约金计算方式。比如,可以约定每日逾期需根据总房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当然,如果双方商定的违约金过高等因素导致不公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需要强调的是,若双方未就违约金做出约定或者相关约定无效,那么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房屋延期交付期间同区域、同类物业的租金水平支付违约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