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四年后仍有权分财产

2024年07月27日08:50:33

离婚满四年亦可再行财产分割。
若一方因婚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而主张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经审理确认此部分财产确系此前离婚协议未涵盖之共同财产,则应由此委任的法律机构予以分割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