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间的离婚财产分配与普通民众基本无异,可以细分为个人及共同财产两大类。只属夫妻共有的财产才需进行分割。其中,军人的伤亡补偿金、伤残津贴、医疗生活补贴则归属个人所有。在离婚程序中,这些财产需明确标记为军人个人所有。同时,发放至军人手中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费用亦属于共同财产范畴。在离婚时,此类收入通常被视为夫妻均分的财产。“平均值”是指将上述费用总额依据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数及年均值进行均分后得到的金额。具体计算方法为:人均寿命70岁减去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所得差额即为具体年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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