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并非必然涉及剥夺政治权利,仅针对死刑及无期徒刑罪犯,方可附加剥夺此权利。被判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者,其是否丧失政治权利,需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总的来说,对危及国家安全者,应加剥夺政治权利;另外,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纵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罪犯,亦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之刑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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