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行房款全额支付购房者,且婚后完成了房权登记的加名手续,则该房产将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反之,若在婚前已全额购房并登记,则此房产属于购买者的个人财产。然而,婚后对房屋产权进行的加名操作,可视为购买者对另一半的自愿赠予,从而使房产转变为双方共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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