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规,离婚后未承担抚养责任之父母享有探视权,另一方负有提供便利的义务。探视时间及手段可经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无果,则由司法机关裁决。如探视行为对子女成长不利,司法机关有权暂停执行;待影响消除,需立即恢复探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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