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间书面签署借款协议,以共有财产资助配偶进行个人经营或其他私人事务,则该举可被视作共同决定处置共同财产的方式。离婚之时,可依据借款协议中的条款进行处理。然而,如果借款协议中使用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也应该遵循协议中的规定进行处理,因为此时涉及到的是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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