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男方通常向女方赠送彩礼以示尊重与承诺,实则彩礼为女方私人财物。若在离婚诉讼中,女方无需将其个人财产分予男方。然而,具备特定条件者仍可申请退还彩礼。具体而言,若存在夫妻登记虽成立却无共处事实、男方一方婚前支付彩礼致其生活困顿等情况,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然而,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也未必能全额收回彩礼。人民法院在裁决返还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育有子女、财产使用情况、经济状况、彩礼金额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决定返还比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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