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要求如下:(一)无子女或仅育有一子;(二)具备抚养、教育及保护被领养儿童的实力;(三)身体状况符合收养规定,尤其是不得为医疗原因不宜生育之疾病;(四)年纪须达30岁。此外,作为收养人,应当保证自身没有对被领养者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犯罪纪录。最后,收养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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