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乃未成年子女生理上的监护人。若家长离世或丧失监护资格,接下来可以担任监护责任的依次为以下人员:(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弟姐妹;(三)其他有意愿且具备监护实力的自然人或团体,但需经过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批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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