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终止的情况包括:患有严重传染病者;违反约定或判决规定探望形式、时长及地点,给子女生活学习带来严重影响的;将未成年人引入不当环境或接触不健康信息的;个人品质恶劣,如通奸、姘居、吸毒等,可能对子女身心产生负面效应的;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的;教唆、胁迫、引导未成年人行恶或犯罪的;未及时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的;以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构成威胁之情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