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探望权的法定规则如下:离异后,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之父母,享有探望权,并附有协助义务;具体方式与时间可由双方协商决定,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法院裁定。若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法院有权终止其探望行为;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探望权应得以恢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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