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看守所前需接受全面体检并对人身与物品进行严密检查。依照法律,看守所在收押人犯时应行健康审查,如发现特定情节或条件,则有权拒绝其入所。同时,必须严格审查人犯的人身及携带物品,对非日常用品进行登记保管,并对违规物品依法没收。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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