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中有哪些误区

2020年07月24日13:18:03

律师回答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
2、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3、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
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承租人不同意时的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不同意出租人按原租赁合同的条件续租,而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
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的,一般不允许,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租人外出未归,租赁合同届满,而出租人又无任何续租的明确表示时(包括书面的或口头的或行动的)的处理。
1、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2、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3、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金的,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4、承租人在租约生效期间如擅自把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与人交换、出卖、赠与等,按侵权行为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