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淮府办〔2005〕2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建立市人民政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
二、参加人员:协助分管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和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为会议召集人;市消费者协会、工商局、农委、质监局、商务局、物价局、卫生局、食品和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邀请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各界人士参会。
三、会议议题:座谈维权重点、难点、焦点工作,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消费者遇到的疑难问题,促进社会稳定。
四、会务工作:由市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五、决定事项的落实:对会议确定的事项,会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市工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负责督查。
二○○五年三月三日
发布文号:
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淮府办〔2005〕2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建立市人民政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
二、参加人员:协助分管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和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为会议召集人;市消费者协会、工商局、农委、质监局、商务局、物价局、卫生局、食品和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和各县区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邀请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各界人士参会。
三、会议议题:座谈维权重点、难点、焦点工作,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消费者遇到的疑难问题,促进社会稳定。
四、会务工作:由市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五、决定事项的落实:对会议确定的事项,会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市工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负责督查。
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