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2020年07月06日23:28:44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7月23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河内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