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工信装函[2012]3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推动船舶工业品牌建设,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品牌产品,经研究决定,对国内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设备的自主品牌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
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品:
1、产品品牌已经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主要技术、经济性能指标达到21世纪初同类型产品国际先进水平;
3、船舶已实现批量建造并交付使用,海洋工程装备须已建造并交付使用。
二、船用(包括海洋工程装备用)配套设备
船用配套设备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品:
1、产品品牌已经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主要技术、经济性能指标达到21世纪初同类型产品国际先进水平;
3、产品已批量生产,并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请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本地区、集团公司有关情况按附表要求报我司,同时发送电子文件。
联系人:陈颖涛
电话:010-68205620
传真:010-66013708
电子邮件:ship@miit.gov.cn
附件:《船舶工业品牌建设情况调查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船舶工业品牌建设情况调查汇总表
填报地区、集团公司:
备注:1、如果产品仅是设计产品,制造由其他企业完成,应在产品名称后注明“设计产品”;反之填写“产品制造”。
2、产品品牌需填写经商标局正式注册的名称,如属企业品牌或系列品牌应在备注中说明包括产品的范围;否则应填“无”,并在备注中说明相关情况。
3、知识产权应按“完全知识产权”或“共有知识产权”填写;如属“共有知识产权”,应在备注中说明主要合作方的名称。
4、产品类别分别按船舶、海洋工程、配套设备等三类填写;
5、可另加页。
发布文号: 工信装函[2012]3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推动船舶工业品牌建设,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品牌产品,经研究决定,对国内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设备的自主品牌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
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品:
1、产品品牌已经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主要技术、经济性能指标达到21世纪初同类型产品国际先进水平;
3、船舶已实现批量建造并交付使用,海洋工程装备须已建造并交付使用。
二、船用(包括海洋工程装备用)配套设备
船用配套设备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品:
1、产品品牌已经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主要技术、经济性能指标达到21世纪初同类型产品国际先进水平;
3、产品已批量生产,并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请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本地区、集团公司有关情况按附表要求报我司,同时发送电子文件。
联系人:陈颖涛
电话:010-68205620
传真:010-66013708
电子邮件:ship@miit.gov.cn
附件:《船舶工业品牌建设情况调查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船舶工业品牌建设情况调查汇总表
填报地区、集团公司:
序号 | 产品名称 | 设计、制造企业名称 | 产品品牌 | 知识产权 | 产品类别 | 备注 |
备注:1、如果产品仅是设计产品,制造由其他企业完成,应在产品名称后注明“设计产品”;反之填写“产品制造”。
2、产品品牌需填写经商标局正式注册的名称,如属企业品牌或系列品牌应在备注中说明包括产品的范围;否则应填“无”,并在备注中说明相关情况。
3、知识产权应按“完全知识产权”或“共有知识产权”填写;如属“共有知识产权”,应在备注中说明主要合作方的名称。
4、产品类别分别按船舶、海洋工程、配套设备等三类填写;
5、可另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