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工信部原[201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我部将对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按标准进行认定。现将《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条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规范条件》于2011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文刚
电 话:(010)68205595 (010)68205575(传真)
附件: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淘汰钢铁行业落后炼铁产能,制定本规范条件。本条件适用于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基本条件
(一)产品用途和质量。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以上销往铸造行业。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铸造用生铁》(gb/t718-2005)、《球墨铸铁用生铁》(gb/t1412-2005)等国家标准。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30%、硅含量不小于1.25%,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40%、硅含量0.50~1.40%。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等国家标准。
(三)能源消耗。高炉焦比(含小块焦)不大于510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吨。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2.6吨。
(四)工艺和装备。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但对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
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相结合,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二、认定管理
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认定申请及初审工作(申报表见附表)。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规范条件,禁止落后炼铁高炉借铸造用生铁企业之名躲避淘汰;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度提高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布。同时对认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已经认定但违反本规范条件的企业,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列入淘汰落后名单。
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附表: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申报表
注: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1.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纳税凭证、销售发票
3.高炉立项批复及环评批复,经改造变更情况等
4.产品年检证明、炼铁现场操作记录
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保监测报告
6. 管理体系认证书(如:iso9001、ts16949、iso14000、ohsas180001等)
发布文号: 工信部原[201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我部将对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按标准进行认定。现将《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条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规范条件》于2011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文刚
电 话:(010)68205595 (010)68205575(传真)
附件: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淘汰钢铁行业落后炼铁产能,制定本规范条件。本条件适用于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基本条件
(一)产品用途和质量。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以上销往铸造行业。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铸造用生铁》(gb/t718-2005)、《球墨铸铁用生铁》(gb/t1412-2005)等国家标准。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30%、硅含量不小于1.25%,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40%、硅含量0.50~1.40%。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等国家标准。
(三)能源消耗。高炉焦比(含小块焦)不大于510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吨。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2.6吨。
(四)工艺和装备。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但对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
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相结合,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二、认定管理
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认定申请及初审工作(申报表见附表)。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规范条件,禁止落后炼铁高炉借铸造用生铁企业之名躲避淘汰;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度提高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布。同时对认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已经认定但违反本规范条件的企业,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列入淘汰落后名单。
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附表: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申报表
企业名称 | | 成立时间 | | |||||||||||
注册地址 | | 邮编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联 系 人 | | 手机 | | 传真 | | |||||||||
电话 | | e-mail | | |||||||||||
企业性质 |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港澳台投资 其它 | |||||||||||||
相关认证 | iso9001 ts16949 iso14000 ohsas180001 其它 | 银行信用 等级 | | |||||||||||
员工人数 | 总人数: 人 其中(生产: 人 ,管理: 人,技术: 人) | |||||||||||||
装 备 | 高炉容积 (m3) | 台数 (台) | 焦比(含小块焦)(kg/t) | 工序能耗 (kgce/t) | 吨铁新水消耗(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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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量 (万吨/年) | 年度 类别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
企业生铁总量合计 | | | | | | | | | | | ||||
其中: 铸造生铁 | | | | | | | | | | | ||||
离心铸管 | | | | | | | | | | | ||||
铸 铁 件 | | | | | | | | | | | ||||
其它 | | | | | | | | | | | ||||
销售收入(万元/年) | | | | | | |||||||||
综合利用 环保指标 | 高炉炉渣综合利用率:%,除尘灰利用率: % 废气、粉尘、废水、噪音等符合国家标准:是 否(另附具体数据) |
市级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
省级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
专家评审组意见 | |
工业和信息化部 意见 | (盖章) |
注: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1.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纳税凭证、销售发票
3.高炉立项批复及环评批复,经改造变更情况等
4.产品年检证明、炼铁现场操作记录
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保监测报告
6. 管理体系认证书(如:iso9001、ts16949、iso14000、ohsas18000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