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文号: 国核安函[2007]44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升版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06〕7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大亚湾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21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认可。
你公司要严格遵守《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21版)的要求,确保大亚湾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发布文号: 国核安函[2007]44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升版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06〕7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大亚湾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21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认可。
你公司要严格遵守《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21版)的要求,确保大亚湾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