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11日02:36: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政办发[2007]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为加快淘汰钢铁工业落后生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要求以及全国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一、淘汰对象
淘汰对象主要是目前我省企业采用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类范围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落后铁前工艺装备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3)土烧结矿;(4)热烧结矿;(5)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二)落后炼铁工艺装备
(1)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3)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三)落后炼钢工艺装备
(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4)化铁炼钢;(5)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6)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7)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8)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四)落后轧钢工艺装备
(1)复二重线材轧机;(2)横列式线材轧机;(3)横列式小型轧机;(4)叠轧薄板轧机;(5)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6)热轧窄带钢轧机;(7)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8)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10)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五)落后产品
(1)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2)热轧硅钢片;(3)25A空腹钢窗料;(4)I级螺纹钢筋产品。
二、淘汰任务和时限
根据国家要求,到2010年我省要淘汰落后炼铁能力479万吨、炼钢能力707.2万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淘汰炼铁能力259万吨、炼钢能力327.2万吨;二是按照向国家的承诺,淘汰炼铁能力220万吨、炼钢能力380万吨。在时间安排上,2007年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2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2008-2010年淘汰200-300立方米的高炉。对于承诺淘汰的生产能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在新项目建成后立即淘汰。
三、淘汰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政策。按照土地、信贷、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统筹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淘汰工作。对《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允许保留并专门用于铁合金、铸铁管、高合金钢、机械铸造的高炉、转炉和电炉,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政策。
(二)坚持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坚持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相结合,扶优与汰劣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停相结合,现有企业改造与搬迁相结合,逐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必须淘汰的落后铁前和轧钢工艺装备,鼓励提前淘汰,也可与冶炼装备同步淘汰。
(三)坚持积极稳妥,确保社会稳定。既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又要科学把握力度和节奏,把淘汰落后与保持稳定结合,认真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为企业谋发展,为职工谋出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规范钢铁行业市场准入,严格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改革,努力消除钢铁工业粗放型发展的体制性因素。鼓励有能力的大中型骨干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和资本运作,盘活存量,推动中小企业实现结构性产品转型和业务转换,促进优势企业做强做大,建立有助于钢铁工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淘汰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产业调整、政策扶持、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多个方面,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淘汰工作,强化领导,形成合力。省政府成立省领导牵头,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物价、国土资源、环保、劳动、质监、工商、统计、银监、电监、安监等部门和电力公司参加的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有淘汰任务的市、县(市)也要建立相应领导体系。省和重点市、县(市)要设立专家组,对淘汰企业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谋求新的发展空间。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依据、政策目的和重大意义,努力使淘汰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企业职工的积极参与,并使之成为有关企业的自觉行动,为推进淘汰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淘汰范围、时限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将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一要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各有关市(县)要根据国家要求及本实施方案,对照本地区的淘汰目标任务,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总体方案,于2007年6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要及时研究处理淘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方案实施和措施落实。要逐年明确工作重点,每年年底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二要制定企业淘汰方案。对相关企业特别是面临产品转换、产业转型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6月底前制定淘汰工作方案,把企业调整和发展、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培训、落实社会保险、安排经济补偿和盘活存量资产等相关措施落到实处。企业的淘汰工作方案,经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审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实施。
(三)强化政策配套。根据国家部署和安排,抓紧制定和实施支持、促进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一要严格执行差别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和检查力度,扩大差别电价适用范围,提高差别电价标准,调整峰谷电价差幅,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同时在水、电、气、信贷等方面实施力度更大的调整政策,引导企业加快淘汰步伐。二要合理给予经济支持。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以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和差别电价收入为主,建立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目前主要用于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支持有关企业实施结构调整和职工安置。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施的改造提升项目,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实行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措施。对淘汰落后产能需分流安置的职工再就业,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四)明确部门职责。在淘汰钢铁落后产能过程中,省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淘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检查考核。经贸部门负责企业转产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差别电价企业名单,配合督查淘汰落实情况。财政部门牵头做好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争取和差别电价收支管理工作。物价部门牵头制定并监督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电监部门和电力公司负责做好电量计量和差价收缴、入库工作。国土资源、环保、质监、安监部门依据职责分别对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环保达标排放、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劳动部门负责做好有关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再就业政策落实、再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衔接工作。工商、统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和行业分类调整、数据汇总工作。银监部门负责了解有关企业信贷及处置情况。
(五)加强督促检查。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由环保、经贸、国土资源、劳动、安全和质监等有关部门,对列入淘汰目录的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曾经作出淘汰承诺的,由原项目核备机关对其淘汰的落后装备实施监督,确保按照承诺期限拆除落后装备。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清洁生产、产品质量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实行限期整改。对不符合用地政策的,依照土地管理法规收回土地。对不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的,限期落实安置措施。对在规定期限内经过整改仍不达标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关闭。对按照规定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装备的企业,及时停征差别电价,取消限制措施。对按期淘汰落后设备并实施调整项目的,及时向金融、电力等部门通报,促进生产要素向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先进、产品竞争力强的项目和企业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