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兰政发[2006]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和甘肃省环保执法检查组对我市电石、铁合金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以及甘肃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电石、铁合金行业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甘环发〔2006〕123号)的精神,我市于2006年11月9日至10日,对全市电石、铁合金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检查组提出的要求,现对全市电石、铁合金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电石、铁合金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区别情况、专项治理,彻底解决我市电石、铁合金行业存在的严重问题。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未建设或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的电石、铁合金非法排污企业立即下达停产治理通知,并将停产通知抄送市环保局、发改委、工商局、供电局等有关部门。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停产治理工作。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虽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所有整改工作必须于2006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一律按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处理。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责成本辖区内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立即向省环保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环保手续。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会同市发改委对本辖区已关闭淘汰的电石、铁合金企业但又恢复生产的,立即组织关闭废毁。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同级环保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好现场执法笔录,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全力配合做好这次电石铁合金行业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工作中所形成的停产通知、处理意见等须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具体清理整顿要求按《2006年兰州市电石、铁合金行业环境保护处理意见表》意见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