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关于加强本市液氯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0年12月10日23:54: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质技监特[2005]202号

各有关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公安局、质量技监局、交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4月28日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某实验室发生了一起因操作人员未及时关闭气瓶阀门而引发氯气外泄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该事故已引起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本次氯气外泄事故的原因之一是:液氯使用部门未经校方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从外省购买非法充装瓶装液氯,并经非法运输后放置于实验室使用;事故发生时,氯气作业人员对突发事件缺乏应对能力,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明确安全责任以及加强对本市液氯等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管理,现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本市有关大专院校、水厂、医院、游泳场馆等液氯及其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近期内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尤其是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使用等环节,要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二、液氯等剧毒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必须到经交通部门认定的有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对液氯等剧毒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采购、专业运输、规范管理、安全使用的全过程监控。

三、液氯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液氯等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盛装气体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四、液氯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制订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五、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向气体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要加强对气瓶流通环节的管理,对气瓶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以防气瓶被擅自丢弃或转售。

六、液氯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将自查情况以及整改计划,在6月底前报送各自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并严格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以消除安全隐患。

七、在7月底前,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公安局、质量技监局、交通主管部门等将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液氯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对液氯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复查或抽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00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