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政办[2003]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迅速掀起整治高潮,确保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突出重点,推动专项整治迅速展开
专项整治以清查源头、整治市场、打击犯罪为重点。一是追查挂牌案件。9月30日前,对公安部挂牌案件和已经立案的涉嫌加工、分装、贩卖毒鼠强的单位和个人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涉案人员依法处理,达到基本结案。二是开展企业核查。从9月15日开始,集中1个月时间对与杀鼠剂生产有关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有生产、分装及在产品中掺混毒鼠强的,依法从严处理。三是组织拉网式市场排查。建立分段分片杀鼠剂市场管理责任制。针对杀鼠剂制贩活动更加隐秘的特点,对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走街串巷小商贩,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销售、存储毒鼠强的要强制收缴;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惩处。
二、分工负责,明确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一)涉嫌毒鼠强案件的查处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公安厅治安局韩亚斌政委负责,省公安厅治安局组织,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邮政局、省质监局配合,各市、县、区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在做好挂牌督办案件查处基础上,受理查办移送案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9月30日前,对主动停止加工、分装、包装、储运、销售和使用毒鼠强等违法活动,主动上缴和投案自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逾期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强制收缴毒鼠强及其制造、加工设备和原材料,并依法从重处罚。各地公安部门要设立和公布投案收缴毒鼠强电话,安排专人受理投案和收缴毒鼠强。
(二)对具有毒鼠强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核查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农业厅许胜利副厅长负责,省植保站组织,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石化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配合,各市、县、区相关部门参与实施。要严格核查杀鼠剂生产企业及具备杀鼠剂生产条件的相关企业的有关证件、生产条件、购销情况;全面抽查产品质量,抽查样品统一送省农药管理检定所、省化工产品质检站、省产品质量检验所、西安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凡违法生产毒鼠强和在产品中添加毒鼠强成分的企业,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产品中未发现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成分,但证件不齐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并督促完善相关手续。
(三)杀鼠剂市场的整顿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省工商局张高计副局长负责,省工商局市场处组织,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爱卫会配合,各市、县、区相关部门参与实施。重点查处未使用全国统一标识、标签的杀鼠剂,无“三证号”(农药登记证号、生产批准证号、产品标准号)、假冒“三证号”及“三证号”不齐全的杀鼠剂,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建立系统监控机制,进行长期重点监控。
(四)对收缴的毒鼠强的处置工作由省环保局牵头,省环保局冉新权副局长负责,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组织,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市、县、区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各市、县、区政府必须指定一处存放收缴毒鼠强地点,安排专门保管人员对有关部门收缴的毒鼠强实行集中严管。9月30日前,有关部门对今年上半年收缴的毒鼠强必须全部移交到指定的保管单位,统一保管。收缴的毒鼠强运往指定的销毁地点时必须确定专用运输工具,专人护送。省环保局要按照危险废弃化学品责任管理程序,对收缴毒鼠强存放、保管、运输、处置等环节实行联单责任制和签字登记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尽快确定毒鼠强定点销毁地点和单位,制定处置计划。组织协调各地收缴毒鼠强的销毁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各地、各部门收缴数量、种类等有关情况。10月30日前监督处置单位完成技术改造, 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收缴毒鼠强集中销毁任务。
(五)毒鼠强中毒事故救治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卫生厅杨芙英副厅长负责,省卫生厅医政处组织,省药监局、省安监局配合,市、县、区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各地要制定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救治预案。一旦发生投毒中毒事故,要及时、稳妥处理,并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收治解毒急救的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解毒药品、医疗器具等,确保中毒救治工作迅速有效展开。
(六)灭鼠示范宣传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农业厅胡小平副厅长负责,省农业厅市场信息处组织,省爱卫会、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配合,各市、县、区相关部门参与实施。爱卫会负责城市灭鼠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村灭鼠工作。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灭鼠工作分级负责和部门责任制。要广泛宣传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农技推广、草原管理和卫生防疫部门,建立农区、牧区和城镇鼠情监测体系,准确发布鼠情信息。设立灭鼠示范区,采取统一监测、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统一购药、统一投放的方法实施统一灭鼠。
三、分段实施,确保专项整治扎实有效
(一)宣传动员(9月15日至20日)。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及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科学灭鼠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和自觉防范意识。
(二)集中整治(9月20日至11月30日)。各地、各部门根据确定的毒鼠强整治工作重点和职责任务,采取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禁流并举的原则,有计划、按步骤、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总结提高(12月1日至15日)。各地、各部门对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全面进行总结,进一步分析查找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堵漏补缺,不留隐患,巩固整治成果。
(四)督查验收。9月下旬,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11月底进行全面验收。
四、强化监管,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销售制度。县级农业、爱卫会、工商部门依据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局、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3]1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职责做好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把好杀鼠剂经营市场准入关,规范经营行为。
(二)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预警、报告和处理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毒鼠强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完善中毒急救体系,建立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采取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救治中毒人员。
(三)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动员群众举报生产、贩卖毒鼠强等违法行为,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出击,严格查处。制订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五、督促检查,促进专项整治措施落实
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机构组建和人员落实、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工作月报等情况;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和时效,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标准。
督查工作实行分片包干负责。省爱卫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邮政局、省药监局、省卫生厅、省农业厅分别负责西安市、渭南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榆林市、商洛市、汉中市、安康市、杨凌示范区的督查工作。督查结果由省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报省政府行文通报。
六、加强领导,保障专项整治顺利进行
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是确保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搞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分级成立毒鼠强专项整治机构。省政府成立陕西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农业厅厅长梁凤民任组长,省农业厅副厅长许胜利、省公安厅副厅长王锐任副组长,省工商局副局长张高计、省环保局副局长冉新权、省邮政局副局长任永信、省爱卫会副主任李鸿光、省卫生厅副厅长杨芙英、省药监局副局长张宁、省安监局副局长马延平、省财政厅巡视员王树汉、省经贸委副主任曹云龙、省质监局副局长仵西居为成员。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具体负责处室,并确定1名联络员,加强联系沟通。各市、县、区应尽快建立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二是落实经费。收缴毒鼠强处置费用、省级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和奖励群众举报,由省财政解决。各地毒鼠强专项治理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三是建立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要在每个工作阶段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工作措施。四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协作配合”的要求,遵循“统一部署、广泛动员、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行业负责、强化指导”的工作方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对管理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玩忽职守、疏于监督,未达到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要求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