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剧毒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00:35:46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2]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剧毒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上海市市经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剧毒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吸取本市前一阶段发生的化学品泄漏、中毒等事故的教训,认真、全面地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把剧毒化学品的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及时消除工作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坚决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剧毒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加强剧毒化学品专项整治,是年底之前本市安全生产中的关键性工作。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特别是行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做好剧毒化学品的普查摸底和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抓好剧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规范剧毒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增强防御能力,确保专项整治效果。 
二、集中力量,强化执法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八部门《关于本市组织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2〕45号)以及市安监局等十个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安监技装〔2002〕15号)的要求,目前我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即将进入统计复查和整治阶段。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基本信息的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决不能有遗漏和形成盲区。同时,针对前一时期各单位的自查工作,要组织专门力量,重点开展剧毒化学品生产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要积极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停业整顿。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监察、工商、安监、质量技监、环保等执法部门,发挥联合执法的优势,集中力量对剧毒化学品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难点和顽症,果断采取措施,力求彻底消除。 
三、制定预案,逐级落实 
对从事剧毒化学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的单位,要逐级落实责任,督促其制订周密、可行的剧毒化学品应急预案,建立一支技术过硬、行动迅速的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发生突发性事故时,迅速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自的实际,加强与卫生、公安、民防、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建立可靠的信息渠道和救援通道,避免突发事件损失的扩大。在党的十六大召开期间,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起24小时总值班制度,各级领导要亲自参与值班,确保安全和稳定。 
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要从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动态跟踪,严把进出登记和销售、购买、发放、领用等工作环节,并切实落实贮存、保管等安全管理措施。对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运输等从业单位资质审批、审查的有关管理部门,要通过“边整治、边验收”的办法,在严格掌握标准的前提下,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从业单位,坚决吊销其从业许可证,并负责跟踪检查,决不能让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涉足剧毒化学品市场。 
五、掌握标准,严把关口 
对新设立的剧毒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等从业单位,从今年11月15日到年底之前,原则上不再发放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待今年本市剧毒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国务院第344号令)的规定,制订相关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