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发[2002]145号
急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二年十月)
根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今年5月21日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和国家经贸委等十委部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2]198号)的要求,切实搞好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 事故的发生,现将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顿工作的意见印发如下:
一、整治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底数弄清,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消除隐患”的原则,搞好我市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通过整治,实现在2003年3月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严格核发各种证照,全面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的危化品从业单位,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工作范围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各个环节。
整治的重点:一是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液化气体和易燃易爆品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是使用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的各类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生产企业;三是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四是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五是陆路运输和内河(湖)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同时,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协调行动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各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按市府办《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2]113号)的规定执行。
(二)公安、质监、交通、环保、铁路、民航、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并按市安办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职责分工,开展整治工作;公安消防机关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经贸、安监、公安、监察、铁路、交通、环保、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协同作战,督促和指导本系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及时向市、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情况。
各县、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我市各职能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分工要求,切实负起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整治意见,明确职责,不留空档。
四、整治工作主要内容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凡不具备《条例》所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取消其生产资格,予以关闭,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消防、职工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的各类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生产企业,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其他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都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顿。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行安全评价。
(二)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5号令)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的监督管理。按照《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凡从事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今年内要对原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重新审查、核发经营许可证,达不到《条例》所规定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剧毒化学品实行准购证制度。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规范管理。
(四)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工作,实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证制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制度。未经资质认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向目的地的县级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
禁止以邮寄方式运输各种危险化学品。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运输工具上的槽罐)必须实行定点生产。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使用定点生产并经国家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和容器。(六)整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依照《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和整改,建立制度,落实责任,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包括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必须经有关部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七)整顿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搞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自身不能处置的报废危险化学品和公安部门接收或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可经当地环保部门或直接交给持有《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处置办法报市经贸委和同级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由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八)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各县、区政府和责任部门必须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逐步建立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五、整治工作的方法步骤
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已于今年5月开始,按照省上的部署,2003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时间约1个月)。
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的要求。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时间约3个月)。
各县、区及市级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调查,摸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底数,包括企业数量、分布、经营范围、主要种类、规模、管理状况和重大危险源数量及其分布等基本情况,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治工作的重要范围和重点单位。在此期间,要部署、指导并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性企业、经营性企业、储存性企业和包装器具定点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废弃处置企业在自查整改完成后,应逐项就本单位贯彻执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分别报质监、经贸、交通、环保部门,并抄报同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部门)、市公安局备案。需要申请许可证或资质认可证件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领。
(三)集中整治阶段(时间约3个月)。
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自查整改达不到《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经整改达不到有关要求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
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条例》规定,顶风违法、违规 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检查验收阶段(时间约2个月)。
市政府将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区政府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县、区,要责令其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六、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要立即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备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要注意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住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开展整治。要通过整治,确保《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
(三)明确职责,协调行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全市整治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经贸、质监、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卫生、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指导和协调。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全市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督促和指导本系统有关单位在市、县(区)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各县(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治工作要坚持立足治本,搞好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做到多管齐下。要将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经营、依法兼管结合起来,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将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进而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治久安的目的。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六)严格纪律,依法问责。市、县(区)负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人员,要依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发[2002]145号
急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二年十月)
根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今年5月21日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和国家经贸委等十委部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2]198号)的要求,切实搞好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 事故的发生,现将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顿工作的意见印发如下:
一、整治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底数弄清,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消除隐患”的原则,搞好我市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通过整治,实现在2003年3月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严格核发各种证照,全面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的危化品从业单位,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工作范围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各个环节。
整治的重点:一是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液化气体和易燃易爆品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是使用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的各类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生产企业;三是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四是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五是陆路运输和内河(湖)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同时,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协调行动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各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按市府办《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2]113号)的规定执行。
(二)公安、质监、交通、环保、铁路、民航、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并按市安办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职责分工,开展整治工作;公安消防机关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经贸、安监、公安、监察、铁路、交通、环保、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协同作战,督促和指导本系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及时向市、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情况。
各县、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我市各职能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分工要求,切实负起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整治意见,明确职责,不留空档。
四、整治工作主要内容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凡不具备《条例》所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取消其生产资格,予以关闭,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消防、职工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的各类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生产企业,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其他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都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整顿。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行安全评价。
(二)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5号令)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的监督管理。按照《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凡从事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今年内要对原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重新审查、核发经营许可证,达不到《条例》所规定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剧毒化学品实行准购证制度。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规范管理。
(四)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工作,实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证制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制度。未经资质认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向目的地的县级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
禁止以邮寄方式运输各种危险化学品。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运输工具上的槽罐)必须实行定点生产。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使用定点生产并经国家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和容器。(六)整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依照《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和整改,建立制度,落实责任,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包括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必须经有关部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七)整顿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搞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自身不能处置的报废危险化学品和公安部门接收或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可经当地环保部门或直接交给持有《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处置办法报市经贸委和同级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由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八)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各县、区政府和责任部门必须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逐步建立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五、整治工作的方法步骤
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已于今年5月开始,按照省上的部署,2003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时间约1个月)。
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的要求。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时间约3个月)。
各县、区及市级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调查,摸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底数,包括企业数量、分布、经营范围、主要种类、规模、管理状况和重大危险源数量及其分布等基本情况,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治工作的重要范围和重点单位。在此期间,要部署、指导并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性企业、经营性企业、储存性企业和包装器具定点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废弃处置企业在自查整改完成后,应逐项就本单位贯彻执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分别报质监、经贸、交通、环保部门,并抄报同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部门)、市公安局备案。需要申请许可证或资质认可证件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领。
(三)集中整治阶段(时间约3个月)。
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自查整改达不到《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经整改达不到有关要求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
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条例》规定,顶风违法、违规 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检查验收阶段(时间约2个月)。
市政府将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区政府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县、区,要责令其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六、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要立即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备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要注意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住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开展整治。要通过整治,确保《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
(三)明确职责,协调行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全市整治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经贸、质监、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卫生、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指导和协调。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全市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督促和指导本系统有关单位在市、县(区)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各县(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治工作要坚持立足治本,搞好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做到多管齐下。要将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经营、依法兼管结合起来,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将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进而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治久安的目的。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六)严格纪律,依法问责。市、县(区)负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人员,要依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