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4:53:45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2]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第58次常务扩大会议及2002年2月7日、5月14日两次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国家经贸委、安全监管局、公安部、监察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十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顿治理。通过整治,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健全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剧毒化学品、燃油、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从业单位; 
(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三)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 
(四)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未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其生产资格,予以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凡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各类小金矿和小电镀厂(包括小电子器件生产企业),予以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都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进行整顿。 
(二)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按照《条例》和国家标准,重新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场所、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措施等不符合规定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严格管理,从严审查资质条件,督促企业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查处各类非法经营场(点)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管理行为。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秩序。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制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应强制其停止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组织对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其负载的槽罐、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从严核发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负载的槽罐和其他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从严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证照审验。对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责任;坚决禁止在内河、内湖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 
(四)整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运输槽罐,下同)实行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分装的企业和单位必须使用定点企业生产并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和容器,不得采购和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使用的压力容器按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的定期检查检验。 
(五)整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整治,对生产安全中的薄弱环节认真进行检查和整改,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对剧毒化学品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储存、使用和购销等环节的登记制度,落实储存、保管安全管理措施,如实登记销售、购买、发放、领用等环节的流向记录,严防丢失、被盗。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员、销售和采购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各市、县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化学事故应急预案,逐步建立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七)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从业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配备有关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保证其正常使用、维护。 
四、整治的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进行,由省经贸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民航海南省管理局、省邮政局等部门支持配合,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涉及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市、县政府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由经贸(交通)局牵头,公安、工商、环保、交通、建设、农业、卫生、技术监督等单位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具体分工和职责如下: 
(一)省经贸部门牵头协调全省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车间、仓库的改建、扩建的审查,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以及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等事项的监督检查,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以及公路和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及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无批准、无许可和被取消经营资格的从业单位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照、非法从业的单位给予查处取缔等工商行政处罚。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 
(八)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九)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十)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十一)建设部门负责液化气体、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整治,负责《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发放。 
(十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 
五、整治的时间和方法步骤 
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7月份开始,年内基本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时间为15天(7月1日-15日)。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普遍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引导全社会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协调行动,狠抓落实。 
(二)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时间为1个半月(7月16日-8月31日)。各市、县要组织调查,摸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底数,包括企业数量、分布、经营范围、规模和安全管理状况,掌握主要危险源及其分布等基本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单位,有的放矢地开展整治。与此同时,全面部署、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3个月(9月1日-11月30日)。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抓住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依法开展整治。对自查整改达不到《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达到要求的,须经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经停业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拒不执行《条例》规定、违法违规、顶风作案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打击,毫不手软。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法从重进行查处。 
(四)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1个月(12月1日-12月31日)。由省经贸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门,要责令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限期完成整治任务。通过检查验收,进一步建章立制,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机制,堵塞漏洞,排除隐患,实现标本兼治、规范管理的目标。 
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制度,切实加强检查和指导,按四个阶段的工作进展及时向省经贸厅报送有关情况。省经贸厅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汇总及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