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2]44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整顿治理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于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5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整顿治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江总书记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朱镕基总理2002年1月26日签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杜绝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就我区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整顿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工作总体要求
以江总书记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通过集中整治,达到标本兼治、长期巩固的目的。力争通过半年的集中整治,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实现合法储运、使用、处置,杜绝财产损坏、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整治工作内容
危险化学品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次整治工作主要侧重于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特别要加强对易出现事故的储运和非法使用、处置不当等方面的整治。要从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初始布点抓起,严格危险化学品项目审批制度,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前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生产、经营、使用的过程管理,通过整治,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技术和装备水平,增强抗御各种事故的能力。
三、整治工作组织机构
自治区成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顿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马锡广 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李双金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陈德祥 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成员:王学祥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
周建军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何琮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张包平 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刘天锡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张庆民 民航宁夏管理局局长
张明仁 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守爱 银川铁路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王琳(自治区经贸委石化行业办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侯启洪(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处处长)。
四、整治工作的实施步骤
集中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全面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及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使全社会更好地了解整顿治理危险化学品工作的意义、目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的政策措施,为集中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舆论氛围。
(二)自纠自检,摸底排查阶段。2002年6月底前,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设施、储运设备、技术条件要限期完成整改,从事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领导和专业人员要培训达标。没有完善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单位也要在6月底前办妥备查。各地、市、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深入实际,调查分析,做到对本地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底数清、情况明,并确定重点整治对象。
到6月底以前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产证中,凡国家规定发生产许可证的品种要做好换证的衔接工作;生产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凭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办理经营许可证。换发证件的同时,对安检要求未达标的软硬件设备进行一次完善性检查。未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要抓紧时间进行储运设施和营业场所的达标验收及办证工作。运输单位、押运、驾驶及管理人员要经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质。
(三)整治阶段。从2002年6月1日起,利用4个月的时间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面进行治理。对无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相应证件,依法予以关闭。对已责令关闭又私自生产经营的单位,要依法查处有关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合法生产并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单位要督促其加强管理,按规程作业,实行正规化管理。这次集中整治工作必须做到责任人明确,管理目标明确,完成时间明确,务求取得实效。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2年11份开始,全区一地三市政府要对所辖地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再组织对一地三市进行检查验收。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通过集中整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查改,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巩固整治工作的成果,全面进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顿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建立责任制,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整治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整治工作必须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自治区禁毒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进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尤其是隐瞒不报,瞒报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行政审批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监督管理,坚持标本兼治和长治久安的原则,把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管理纳入正规化管理渠道。对这次专项整治中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加大督查力度,该关闭的必须关闭,该停产整顿的必须停产整顿。通过综合治理,促使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大安全投入,制定事故紧急处置预案,提高综合防御能力,提高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状态的紧急防范和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和财产的伤亡损失,杜绝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实现安全生产经营。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强对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对所接触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知识和防范救治水平,加强企业领导、专业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尤其对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一定要做到位。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提高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年4月15日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2]44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整顿治理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于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5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整顿治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江总书记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朱镕基总理2002年1月26日签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杜绝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就我区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整顿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工作总体要求
以江总书记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通过集中整治,达到标本兼治、长期巩固的目的。力争通过半年的集中整治,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实现合法储运、使用、处置,杜绝财产损坏、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整治工作内容
危险化学品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次整治工作主要侧重于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特别要加强对易出现事故的储运和非法使用、处置不当等方面的整治。要从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初始布点抓起,严格危险化学品项目审批制度,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前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生产、经营、使用的过程管理,通过整治,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技术和装备水平,增强抗御各种事故的能力。
三、整治工作组织机构
自治区成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顿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马锡广 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李双金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陈德祥 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成员:王学祥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
周建军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何琮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张包平 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刘天锡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张庆民 民航宁夏管理局局长
张明仁 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守爱 银川铁路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王琳(自治区经贸委石化行业办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侯启洪(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处处长)。
四、整治工作的实施步骤
集中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全面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及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使全社会更好地了解整顿治理危险化学品工作的意义、目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的政策措施,为集中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舆论氛围。
(二)自纠自检,摸底排查阶段。2002年6月底前,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设施、储运设备、技术条件要限期完成整改,从事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领导和专业人员要培训达标。没有完善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单位也要在6月底前办妥备查。各地、市、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深入实际,调查分析,做到对本地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底数清、情况明,并确定重点整治对象。
到6月底以前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产证中,凡国家规定发生产许可证的品种要做好换证的衔接工作;生产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凭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办理经营许可证。换发证件的同时,对安检要求未达标的软硬件设备进行一次完善性检查。未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要抓紧时间进行储运设施和营业场所的达标验收及办证工作。运输单位、押运、驾驶及管理人员要经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质。
(三)整治阶段。从2002年6月1日起,利用4个月的时间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面进行治理。对无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相应证件,依法予以关闭。对已责令关闭又私自生产经营的单位,要依法查处有关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合法生产并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单位要督促其加强管理,按规程作业,实行正规化管理。这次集中整治工作必须做到责任人明确,管理目标明确,完成时间明确,务求取得实效。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2年11份开始,全区一地三市政府要对所辖地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再组织对一地三市进行检查验收。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通过集中整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查改,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巩固整治工作的成果,全面进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顿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建立责任制,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整治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整治工作必须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自治区禁毒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进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尤其是隐瞒不报,瞒报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行政审批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监督管理,坚持标本兼治和长治久安的原则,把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管理纳入正规化管理渠道。对这次专项整治中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加大督查力度,该关闭的必须关闭,该停产整顿的必须停产整顿。通过综合治理,促使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大安全投入,制定事故紧急处置预案,提高综合防御能力,提高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状态的紧急防范和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和财产的伤亡损失,杜绝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实现安全生产经营。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强对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对所接触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知识和防范救治水平,加强企业领导、专业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尤其对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一定要做到位。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提高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