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0]121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0]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继续对棉纺织工业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发展方针,“十五”期间继续严格限制新建棉纺企业和现有企业扩大棉纺加工能力。我省棉纺生产能力监管控制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会同省计委、外经贸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乡镇企业局、统计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办发[2000]40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二、今后对涉及增加棉纺纺纱能力的投资项目,一律报经省经贸委审核并报国家纺织工业局批准。
三、需要购置棉纺细纱机,以及零星采购纱机车头、龙筋、机架三种关键配套的企业,必须申请办理准购证手续后方能签约,并只能选择有生产许可证的纺机生产企业洽谈和采购。按国家纺织工业局《关于印发棉纺细纱机更新改造操作办法的通知》(国纺[2000]7号)具体规定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三日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0]121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0]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继续对棉纺织工业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发展方针,“十五”期间继续严格限制新建棉纺企业和现有企业扩大棉纺加工能力。我省棉纺生产能力监管控制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会同省计委、外经贸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乡镇企业局、统计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办发[2000]40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二、今后对涉及增加棉纺纺纱能力的投资项目,一律报经省经贸委审核并报国家纺织工业局批准。
三、需要购置棉纺细纱机,以及零星采购纱机车头、龙筋、机架三种关键配套的企业,必须申请办理准购证手续后方能签约,并只能选择有生产许可证的纺机生产企业洽谈和采购。按国家纺织工业局《关于印发棉纺细纱机更新改造操作办法的通知》(国纺[2000]7号)具体规定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