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经贸运行(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冶金主管部门:
多年来,钢铁工业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重复建设,钢铁工业结构不合理现象日益突出,造成大部分钢铁产品供大于求,市场价格下跌,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的局面。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就钢铁工业总量控制工作通知如下:一、1999年,全国钢产量比1998年实际产量压缩10%,国产钢材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92%以上。全行业实现利润50亿元,国有大中型冶金企业实现不亏损。凡是国内能够生产的钢材一律不再进口,全年进口控制在700万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钢铁产量均按下调10%安排。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乡镇、私营及“三资”企业都要控制总量。请各地经贸委和冶金主管部门将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企业。
二、重点控制对象是污染严重、能源消耗高、产品质量差的小电炉、小转炉、小高炉、小焦炉、小轧机(以下简称“五小”)等落后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线;连续3年以上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严重供大于求的产品;年产50万吨以上的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
三、钢铁工业控制总量要与结构调整相结合。各地要坚决制止重复建设,3年内不再批准新建炼钢、炼铁、轧钢项目。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停建。已经停产的企业和生产线不得再恢复生产,其设备就地淘汰不得转移。国家冶金工业局要加强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利用许可证的整顿、颁发和换证手段,加快对落后工艺装备的淘汰步伐。严格控制进口,对进口钢材实行限量登记制度。鼓励出口,对“以产顶进”钢材继续给予优惠政策,并努力简化操作程序。各企业要加强对钢坯、钢锭的销售管理,不得销售给“五小”企业。对已经停产和半停产的企业,由国家冶金工业局商各地经贸委、冶金主管部门提出名单,商金融和电力部门,减少或停止贷款和供电。
四、钢铁工业控制总量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国家冶金工业局监督实施。各地经贸委和冶金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总量控制进展情况。年产50万吨以上的冶金企业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国家冶金工业局应不定期向各地通报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提出建议措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经贸运行(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冶金主管部门:
多年来,钢铁工业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重复建设,钢铁工业结构不合理现象日益突出,造成大部分钢铁产品供大于求,市场价格下跌,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的局面。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就钢铁工业总量控制工作通知如下:一、1999年,全国钢产量比1998年实际产量压缩10%,国产钢材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92%以上。全行业实现利润50亿元,国有大中型冶金企业实现不亏损。凡是国内能够生产的钢材一律不再进口,全年进口控制在700万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钢铁产量均按下调10%安排。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乡镇、私营及“三资”企业都要控制总量。请各地经贸委和冶金主管部门将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企业。
二、重点控制对象是污染严重、能源消耗高、产品质量差的小电炉、小转炉、小高炉、小焦炉、小轧机(以下简称“五小”)等落后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线;连续3年以上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严重供大于求的产品;年产50万吨以上的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
三、钢铁工业控制总量要与结构调整相结合。各地要坚决制止重复建设,3年内不再批准新建炼钢、炼铁、轧钢项目。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停建。已经停产的企业和生产线不得再恢复生产,其设备就地淘汰不得转移。国家冶金工业局要加强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利用许可证的整顿、颁发和换证手段,加快对落后工艺装备的淘汰步伐。严格控制进口,对进口钢材实行限量登记制度。鼓励出口,对“以产顶进”钢材继续给予优惠政策,并努力简化操作程序。各企业要加强对钢坯、钢锭的销售管理,不得销售给“五小”企业。对已经停产和半停产的企业,由国家冶金工业局商各地经贸委、冶金主管部门提出名单,商金融和电力部门,减少或停止贷款和供电。
四、钢铁工业控制总量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国家冶金工业局监督实施。各地经贸委和冶金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总量控制进展情况。年产50万吨以上的冶金企业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国家冶金工业局应不定期向各地通报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提出建议措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