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机械工业局
发布文号: 国机汽(1998)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汽车办(公司),国务院有关部(公司)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各汽车企业集团:
在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全国内开展一场大规模的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汽车行业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在计划、进口、生产、销售《目录》申报等环节进行清理,对走私及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全行业要充分认识打击走私及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工作的重要性,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惩治腐败、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来抓。
现就汽车行业开展打击走私及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违法活动的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部委《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知》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汽车行业重点打击的是:
1.利用假批文、假单证、假印章和瞒报、夹藏等瞒骗手段走私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行为。
2.以加工贸易的名义;或利用保税区等擅自进口、偷漏关税走私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行为。
3.未列入我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下称《目录》)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4.列入《目录》内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使用未经国家批准进口关键零部件装车的企业及其产品。
5.使用与国家批准进口的规格、型号不符的关键零部件装车的企业及其产品。
6.使用进口维修关键零部件拼(组)装车的企业及其产品。
二、各地区(部门)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各汽车企业集团在配合海关等有关部门对走私进行打击的同时,要立即在《目录》管理范围内对所管理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重点是:
1.对进口汽车、摩托车关键零部件的报批手续、进口性质,规格、型号、数量、用途进行清理,并提出报告。
2.对所辖地区和部门内,未列入《目录》非法生产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清理登记。
3.对《目录》及《目录》附属光盘内的企业及其产品的规格、型号进行清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清理登记,重点是轿车、轻型客车和总重一吨、二吨的各种专用车。
4.对企业之间买卖产品《目录》、产品合格证、产品商标的行为进行清理。
5.对生产套牌汽车、摩托车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清理。
对已查实的问题,要报告工商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立即停止该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同时上报我局取消该企业《目录》中的资格。
三、各生产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现行汽车、摩托车生产配套用关键零部件的进口程序,向我局申报进口计划在我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口主管部门下达计划。
四、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三定方案”,我局拟在近期内公布实施新的《汽车、摩托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以加强行业管理工作。
各地区(部门)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各汽车企业集团要根据本紧急通知要求制定开展打击走私及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违法活动的工作计划,并于8月1日前将近期开展工作的情况报我局行业管理司。根据打击走私和违法拼(组)装车工作的进展情况,我局将于三季度召开专项会议进一步检查和落实。
特此通知
1998年7月28日
发布文号: 国机汽(1998)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汽车办(公司),国务院有关部(公司)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各汽车企业集团:
在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全国内开展一场大规模的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汽车行业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在计划、进口、生产、销售《目录》申报等环节进行清理,对走私及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全行业要充分认识打击走私及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工作的重要性,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惩治腐败、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来抓。
现就汽车行业开展打击走私及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违法活动的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部委《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知》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汽车行业重点打击的是:
1.利用假批文、假单证、假印章和瞒报、夹藏等瞒骗手段走私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行为。
2.以加工贸易的名义;或利用保税区等擅自进口、偷漏关税走私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行为。
3.未列入我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下称《目录》)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4.列入《目录》内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使用未经国家批准进口关键零部件装车的企业及其产品。
5.使用与国家批准进口的规格、型号不符的关键零部件装车的企业及其产品。
6.使用进口维修关键零部件拼(组)装车的企业及其产品。
二、各地区(部门)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各汽车企业集团在配合海关等有关部门对走私进行打击的同时,要立即在《目录》管理范围内对所管理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重点是:
1.对进口汽车、摩托车关键零部件的报批手续、进口性质,规格、型号、数量、用途进行清理,并提出报告。
2.对所辖地区和部门内,未列入《目录》非法生产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清理登记。
3.对《目录》及《目录》附属光盘内的企业及其产品的规格、型号进行清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清理登记,重点是轿车、轻型客车和总重一吨、二吨的各种专用车。
4.对企业之间买卖产品《目录》、产品合格证、产品商标的行为进行清理。
5.对生产套牌汽车、摩托车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清理。
对已查实的问题,要报告工商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立即停止该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同时上报我局取消该企业《目录》中的资格。
三、各生产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现行汽车、摩托车生产配套用关键零部件的进口程序,向我局申报进口计划在我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口主管部门下达计划。
四、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三定方案”,我局拟在近期内公布实施新的《汽车、摩托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以加强行业管理工作。
各地区(部门)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各汽车企业集团要根据本紧急通知要求制定开展打击走私及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违法活动的工作计划,并于8月1日前将近期开展工作的情况报我局行业管理司。根据打击走私和违法拼(组)装车工作的进展情况,我局将于三季度召开专项会议进一步检查和落实。
特此通知
19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