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州市教育局转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榕教安全[2012]34号
各县(市)区委教育工委、县(市)区教育局、市属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闽教安[2012]5号),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深入推进“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和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闽教安[2012]5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学校综治安全工作十分重要,各地各校应加强对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学校综治安全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学校安全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办法(试行)》第三章所列情形的,将按规定予以一票否决及进行责任追究。
对一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被评为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不得晋升职务、晋升级别、评先受奖;受到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按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发生严重安全问题或连续两年学校安全工作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一票否决的单位、学校,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应降职或就地免职。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已构成严重失职的,由行使否决权的教育部门建议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教育部门、学校及个人在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晋职晋级、职称评定时,应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的适用条件纳入评定考核重要依据。各级教育部门、学校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时,应当书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安全工作机构的意见。未征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安全工作机构意见已先评选综合性荣誉的,如发现存在应予以责任追究和否决情形的,由学校安全工作机构函告相关部门,撤销原评定的荣誉称号或晋升的职级。
被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的单位、学校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整改情况,一年到期前申请验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经组织验收合格后应予确认。
附件: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安【2012】5号)(略)
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发布文号: 榕教安全[2012]34号
各县(市)区委教育工委、县(市)区教育局、市属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闽教安[2012]5号),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深入推进“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和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闽教安[2012]5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学校综治安全工作十分重要,各地各校应加强对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学校综治安全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学校安全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办法(试行)》第三章所列情形的,将按规定予以一票否决及进行责任追究。
对一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被评为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不得晋升职务、晋升级别、评先受奖;受到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按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发生严重安全问题或连续两年学校安全工作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一票否决的单位、学校,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应降职或就地免职。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已构成严重失职的,由行使否决权的教育部门建议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教育部门、学校及个人在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晋职晋级、职称评定时,应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的适用条件纳入评定考核重要依据。各级教育部门、学校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时,应当书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安全工作机构的意见。未征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安全工作机构意见已先评选综合性荣誉的,如发现存在应予以责任追究和否决情形的,由学校安全工作机构函告相关部门,撤销原评定的荣誉称号或晋升的职级。
被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的单位、学校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整改情况,一年到期前申请验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经组织验收合格后应予确认。
附件: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安【2012】5号)(略)
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