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教育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2020年07月25日07:29:17
发布部门: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阿府办发[2011]58号
阿坝州教育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入实施科教强州战略,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乐于从教、终身从教,实现民族教育现代化和建设民族地区教育典范区长远目标,根据《中共阿坝州委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教育发展新跨越的决定》(阿委〔2011〕1号)精神,结合全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教育考核与奖励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内容

第四条州教育局与各县签订教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各县教育工作进行目标管理,推进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教育经费投入和项目建设、学校安全稳定等重点工作。设综合目标考核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7名,奖励总额40万元。

第五条全州统一组织各县城关小学毕业检测,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考。按照《阿坝州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办法》,对小学、初中进行综合评价,加强对小学非毕业年级的抽测特别是数学学科抽测,高考硬上线人数和升学率实施奖励,奖励总额80万元。

第六条各县组织初中毕业生就读职业教育奖励7万元;州内职业学校办学奖励8万元,奖励总额15万元。

第七条奖励异地双语初中班的送生县、办班县和学校,奖励总额5万元。

第八条对全州教师教育科研成果、各县教育科研目标达标实施奖励,奖励总额10万元。

第九条评选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100名,每人奖励2000元现金,安排3000元考察学习费用。奖励总额50万元。

第十条对各县、各学校办学条件、队伍建设及综合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考核,奖励总额50万元。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四条到第八条所列内容均为每年评选一次,从2011年开始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内容均为每两年评选一次,第九条内容从2011年开始实施,第十条从2012年开始实施。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注重社会公论的原则,对被考核对象进行全面、科学、系统考核。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以州教育局对口科室、州教科所不定时到县、校检查为主,重点检查材料信息报送、材料质量、信息采用、教学开展等情况。

第十四条集中考核以州教育局综合工作组检查各县为主,按照各项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组织考核、检查、评估验收,评比出名次、等级,每年集中考核1次。

第十五条综合平时考核、集中考核情况后,州教育局对口科室、州教科所会同分管领导和州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提出奖励初案,经公示等环节后,报局党委、行政集体研究最终决定奖励等次,报州政府审定,并在教育工作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二章各条内容均由州教育局制定实施办法及工作细则,各县校可对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州教育局制定考核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卧龙管理局的教育工作考核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汶川县统一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