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19日14:03:4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教办秘[2011]13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教办〔2011〕32号),今年继续对全省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进行业绩考核。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考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2011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基础条件建设情况、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情况、和谐稳定情况、教育改革与开放情况及教育争先创新情况。具体内容详见浙教办〔2011〕32号文。

二、考核程序

2011年度继续实行两级考核。设区市教育局由省教育厅考核。设区市教育局对所属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2个县(市、区)教育局参加复核,推荐单位中城区教育局原则上不超过1个。

为提高考核工作效率,确保考核平稳顺利进行,考核材料采用电子和纸质两种方法上报,即通过我厅协同办公系统(oa系统)的业绩考核平台上报电子考核表,同时填写并上报纸质考核表。请各设区市教育局统一上报自评纸质考核表一式5份及所推荐的县(市、区)教育局纸质考核表一式2份。

(一)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在认真总结当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同时,设区市教育局对所辖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统筹推荐本辖区内的2个县(市、区)教育局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复核。各市教育局自评及所推荐的县(市、区)教育局考核材料,包括电子考核材料和纸质考核材料,请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其中电子考核材料须通过oa系统直接报送,纸质考核材料加盖公章后报我厅办公室。

(二)2011年12月下旬,在各设区市教育局自评和对推荐参加复核的22个县(市、区)教育局考核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办公室组织相关处室进行复评或复核,并提出考核排序建议。

(三)2012年1月初,进行实地检查。

(四)2012年1月上旬,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三、考评办法

根据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对“达标加分制”的内容给予“达标”、“不达标”的评定,对“等级加分制”的内容给予“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同时,对评定结果都要附加填写完成的具体数据和简要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业绩考核工作,做好台帐,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按时上报考核表。考核数据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10日。

(二)考核指标的自评情况必须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故意虚报数字和结果的,本项分值将评定为零分。

(三)设区市教育局对所属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考核,认真把关。

省教育厅办公室联系人:胡凌秋,电话:0571-88008799;

业绩考核平台联系人:方声涛,电话:0571-88008761。

通信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