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2020年07月18日22:02:20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综[2011]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哈尔滨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的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12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黑发〔2010〕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哈政综〔2011〕12号)精神,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解决入园难问题,满足广大群众对学前教育发展的需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日程。近年来,我市逐步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努力提高幼儿园师资队伍素质,建设了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幼儿园,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和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截至2010年年底,学前三年适龄幼儿总数21.59万人,其中农村12.31万人;共有幼儿园1138所,其中公办园数112所;在园幼儿总数15万人,其中公办在园幼儿3.01万人;幼儿园教职工1.24万人,其中公办在编专任教师1307人。

(二)主要问题

市民对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学前教育资源相对短缺。公办园规模不足,企事业办园数量减少,特别是企业单位办园严重萎缩。多数民办幼儿园规模小、质量低,管理不够规范,还存在一些无证园所。城市住宅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不到位。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标准较低,办园条件有待提高,管理体制和机制尚未完善。幼儿园师资队伍编制相对不足。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落实政府职责为核心,以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为重点,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普及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保障广大民众对低收费、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

坚持因地制宜和安全适用原则,从实际出发,努力为广大民众提供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

坚持规模发展与质量提升并重的原则,一手抓发展,一手抓内涵,科学保教,提高学前教育发展质量。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为适龄幼儿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到2013年,全市新建、改扩建264所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资源进一步扩大,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有序,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明显提升,保教质量显著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5%,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

(二)年度目标

到2011年年底,新建、改建、扩建100所公办幼儿园,其中新建33所幼儿园,改、扩建67所公办幼儿园;市区44所、县(市)56所。入园难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到2012年年底,新建、改建、扩建82所公办幼儿园,其中新建62所幼儿园,改、扩建20所公办幼儿园;市区32所、县(市)50所。解决入园难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到2013年年底,新建、改建、扩建82所公办幼儿园,其中新建61所幼儿园,改、扩建21所公办幼儿园;市区28所、县(市)54所。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率达到80%;办园条件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学前三年幼儿毛入园率达到75%,公办幼儿园比例达到35%,公办在园幼儿比例达到60%。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
四、任务措施

(一)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区、县(市)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时,要根据人口变化趋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分步实施方案。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优先举办幼儿园。积极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鼓励名园办分园等办园模式,扩大幼儿教育资源。

(二)加快建设,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统筹规划,重点在公办幼儿园资源短缺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市定264所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重点在城区和乡镇,着力构建学前教育骨干体系。充分利用富余校舍和其他社会公共资源,优先改、扩建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鼓励名园办分园等办园模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2.大力扶持发展民办幼儿园。各区县(市)政府要统筹掌握,优化新建民办幼儿园布局,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对民办幼儿园的优惠和扶持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民间资金兴办幼儿园。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办成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依法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园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

3.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城市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要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使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区县(市)政府要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

4.落实项目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幼儿园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坚持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校舍和社会资源,重点建设农村学前教育项目。新建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通过基本建设渠道筹集落实资金;改扩建项目以地方投入为主,市级财政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5.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和成本分担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在未来3年有明显提高。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学。应根据办园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家庭承受能力、办园类别,合理确定幼儿园生均成本中家庭分担比例。社会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和享受政府资助政策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执行。

6.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

(三)深化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深化学前教育改革。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树立以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避免和防止片面追求超前教育和幼儿教育“小学化”。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依托示范性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健全城乡教研指导网络,推进幼儿园内涵建设和科学发展。
2.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建设一批办园思想端正、行为规范、保教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示范性幼儿园,使其成为当地幼儿园的教育科研中心、教师培训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支持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合作办园、托管薄弱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要把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成当地农村学前教育的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其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

3.发展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依托公办幼儿园,加快建设早期教育资源中心,发挥早教中心示范引领作用,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更多优质早期教育服务。

(四)优化队伍,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整体素质

1.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落实省编制部门关于幼儿园编制配备的政策,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根据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和编制标准,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

2.拓宽师资来源渠道。根据有关规定探索建立符合条件的师范院校优秀毕业生和在岗优秀幼儿园教师按照公开招聘办法进入事业编制办法,解决新增幼儿园教职工短缺问题。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对不适合从事专任教师工作的,可安排从事保育和后勤工作。

3.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培训。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开展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保育教育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在教师培训经费中安排适当比例,专项用于幼儿教师培训。以示范性幼儿园为龙头,实施幼儿园园本培训,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保育教育能力。

4.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五)加强领导,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编委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物价监管局、监察局、审计局、妇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领导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综合协调、督办检查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县(市)也要成立三年行动计划的领导小组,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建立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完善督导评估和激励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列为督导重点,把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等方面作为学前教育督导检查内容,同时作为各级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市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进行表彰奖励,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