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1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进城务工人员是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切实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对于提高城市新增劳动力综合素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重要内容,作为办好民生实事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办学和管理责任,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创造条件,解决影响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突出问题,完善保障措施,制订配套政策,深化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建设。
二、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一)科学规划设置公办学校。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未来一段时期学龄人口分布特别是随迁子女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进行科学预测,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中预留足够的教育科研用地,科学设置公办学校或调整公办学校布局,满足义务教育发展需求。公办学校班额较大、学位不足的县镇,要根据城乡规划要求,考虑常住人口密度、生源和公共交通等具体情况,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基础上,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合理新建扩建义务教育学校,为随迁子女就读提供足够的学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县城建设教育园区。学校布局调整中闲置的校舍,可通过置换、改造、新建等形式成立公办学校,逐步提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有效解决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问题。
(二)规范城镇住宅小区学校建设和使用。各地新建或改造城镇住宅小区,要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教育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将学校建设纳入小区规划,保障学校与小区同步建设。学校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整体移交给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办成公办学校。原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要按规定恢复公办性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基础教育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小区,以及新建住宅小区规模未达到配套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最低标准,或周边教育设施已能够满足就学需要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基建投资额向城乡规划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等支出。
(三)鼓励和扶持举办面向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学校。各地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用地用房、基建、贷款、用气、用水、用电、通信和环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地可探索“政府购买学位”、“政府补贴民办学校办学”等模式,对委托承担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民办学校,按一定标准购买学位或给予补助,并要求学校按相应标准减免学生学杂费。各级政府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
三、健全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
(一)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配套政策。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落实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人口分布与变化趋势,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为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制度保障。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保障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居住证持证人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位不能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要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要求,实行随迁子女凭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制订。
(二)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把符合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随迁子女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根据免费义务教育学生人数等因素,拨付生均公用经费,核定教职工编制,配置教学设施设备,发放教科书。对不符合当地免费入学条件的,可按地级以上市原规定的所在学校普通生标准收取书杂费,但不得收取借读费。
(三)完善各级财政合理分担机制。省财政根据中央对我省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奖励政策,结合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实际接收随迁子女人数和经济状况,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投入,并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适当倾斜,切实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为随迁子女在城镇就读创造条件。
四、进一步提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创新资源配置机制和办学模式。各地要实行学校办学经费拨付、教师和校长配置城乡一体化,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采取合并、一校多区或集团办学等形式,促进城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二)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各地要依法审批以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完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探索预防和化解民办学校办学风险的长效机制。指导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三)建立健全随迁子女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随迁子女登记工作,建立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信息发布平台,及时掌握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和流动趋势,定期发布区域内公、民办学位信息,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和升学提供“一条龙”服务。随迁子女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常住户口学生享有平等权利。动员社会力量关爱随迁子女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居委会等社区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健全家庭学校联系制度,加强与随迁子女家长的沟通,指导他们掌握科学的子女教育方法,促进随迁子女健康成长。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1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进城务工人员是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切实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对于提高城市新增劳动力综合素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重要内容,作为办好民生实事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办学和管理责任,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创造条件,解决影响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突出问题,完善保障措施,制订配套政策,深化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建设。
二、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一)科学规划设置公办学校。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未来一段时期学龄人口分布特别是随迁子女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进行科学预测,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中预留足够的教育科研用地,科学设置公办学校或调整公办学校布局,满足义务教育发展需求。公办学校班额较大、学位不足的县镇,要根据城乡规划要求,考虑常住人口密度、生源和公共交通等具体情况,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基础上,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合理新建扩建义务教育学校,为随迁子女就读提供足够的学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县城建设教育园区。学校布局调整中闲置的校舍,可通过置换、改造、新建等形式成立公办学校,逐步提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有效解决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问题。
(二)规范城镇住宅小区学校建设和使用。各地新建或改造城镇住宅小区,要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教育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将学校建设纳入小区规划,保障学校与小区同步建设。学校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整体移交给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办成公办学校。原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要按规定恢复公办性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基础教育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小区,以及新建住宅小区规模未达到配套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最低标准,或周边教育设施已能够满足就学需要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基建投资额向城乡规划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等支出。
(三)鼓励和扶持举办面向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学校。各地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用地用房、基建、贷款、用气、用水、用电、通信和环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地可探索“政府购买学位”、“政府补贴民办学校办学”等模式,对委托承担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民办学校,按一定标准购买学位或给予补助,并要求学校按相应标准减免学生学杂费。各级政府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
三、健全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
(一)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配套政策。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落实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人口分布与变化趋势,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为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制度保障。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保障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居住证持证人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位不能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要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要求,实行随迁子女凭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制订。
(二)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把符合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随迁子女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根据免费义务教育学生人数等因素,拨付生均公用经费,核定教职工编制,配置教学设施设备,发放教科书。对不符合当地免费入学条件的,可按地级以上市原规定的所在学校普通生标准收取书杂费,但不得收取借读费。
(三)完善各级财政合理分担机制。省财政根据中央对我省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奖励政策,结合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实际接收随迁子女人数和经济状况,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投入,并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适当倾斜,切实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为随迁子女在城镇就读创造条件。
四、进一步提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创新资源配置机制和办学模式。各地要实行学校办学经费拨付、教师和校长配置城乡一体化,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采取合并、一校多区或集团办学等形式,促进城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二)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各地要依法审批以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完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探索预防和化解民办学校办学风险的长效机制。指导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三)建立健全随迁子女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随迁子女登记工作,建立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信息发布平台,及时掌握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和流动趋势,定期发布区域内公、民办学位信息,为随迁子女入学、转学和升学提供“一条龙”服务。随迁子女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常住户口学生享有平等权利。动员社会力量关爱随迁子女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居委会等社区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健全家庭学校联系制度,加强与随迁子女家长的沟通,指导他们掌握科学的子女教育方法,促进随迁子女健康成长。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