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深人社发[2011]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为落实中组部、国家人力资源保障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7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相关文件(见附件1)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时和内容要求
省《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应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
2011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仍包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
(一)公需科目学习内容。根据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安排,今年公需科目学习主题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重点学习低碳经济、自主创新和现代产业知识等内容;
目前,我市各相关承办机构(名单见附件2)已安排上述课程。有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联系施教机构参加培训服务。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省《条例》规定,专业科目学习内容由省直有关行政部门或全省性行业组织制定发布。上述部门或行业组织未发布专业科目指南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市内各承办机构、境内高校深圳研究院等主体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相关通知见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站www.gd.lss.gov.cn/jxjy/tzgg/t20110608_127001.htm)、培训班或参加网络学习、远程教育,完成培训任务后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计算学时,办理学时登记手续。
(三)选修科目学习内容。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二、继续教育证书申领
目前,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已正式运行,可实现继续教育网上注册、学时登记、成绩审核认定和证书发放及查询等功能。各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www.gd.lss.gov.cn/jxjy/),进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按要求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经管理系统审核认定后,报送同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复核,完成本年度的继续教育任务后,申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考虑到去年是省《条例》实施第一年,为便于工作衔接,对去年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补修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学时后,申请补发上年度继续教育证书。
三、相关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专业科目、选修科目学习情况,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信息,为他们的年度考核、岗位聘任和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提供便利。
(二)教育、医疗卫生、规划建筑等各有关行政部门及各类行业组织,应及时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提供审核认定服务,并按规定将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复核;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档案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提供审核服务。
(三)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本地域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提供审核认定服务,为完成继续教育、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继续教育证书,并做好证书日常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服务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咨询我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附件:1.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略)
2.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2: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
注:
1.名单来源:《关于公布第一批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90号);
2.我局将根据各培训机构申报情况,陆续公布更多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请关注我局网站信息(www.szhrss.gov.cn/bsdt/grbs/zypx/)。
发布文号: 深人社发[2011]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为落实中组部、国家人力资源保障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7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相关文件(见附件1)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时和内容要求
省《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应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
2011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仍包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
(一)公需科目学习内容。根据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安排,今年公需科目学习主题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重点学习低碳经济、自主创新和现代产业知识等内容;
目前,我市各相关承办机构(名单见附件2)已安排上述课程。有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联系施教机构参加培训服务。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省《条例》规定,专业科目学习内容由省直有关行政部门或全省性行业组织制定发布。上述部门或行业组织未发布专业科目指南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市内各承办机构、境内高校深圳研究院等主体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相关通知见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站www.gd.lss.gov.cn/jxjy/tzgg/t20110608_127001.htm)、培训班或参加网络学习、远程教育,完成培训任务后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计算学时,办理学时登记手续。
(三)选修科目学习内容。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二、继续教育证书申领
目前,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已正式运行,可实现继续教育网上注册、学时登记、成绩审核认定和证书发放及查询等功能。各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www.gd.lss.gov.cn/jxjy/),进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按要求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经管理系统审核认定后,报送同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复核,完成本年度的继续教育任务后,申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考虑到去年是省《条例》实施第一年,为便于工作衔接,对去年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补修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学时后,申请补发上年度继续教育证书。
三、相关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专业科目、选修科目学习情况,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信息,为他们的年度考核、岗位聘任和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提供便利。
(二)教育、医疗卫生、规划建筑等各有关行政部门及各类行业组织,应及时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提供审核认定服务,并按规定将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复核;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档案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提供审核服务。
(三)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本地域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提供审核认定服务,为完成继续教育、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继续教育证书,并做好证书日常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服务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咨询我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附件:1.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略)
2.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2: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
序号 | 名 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案期 |
1 | 深圳国际人才培训中心 | 邓老师 刘老师 | 83233502 83210778 | 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 |
2 | 深圳市档案信息管理培训中心 | 陆老师 | 25945021 | 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 |
3 | 深圳市经理进修学院 | 付老师 | 82471620 | 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 |
4 | 深圳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 李老师 | 82113089 | 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 |
5 | 深圳市工程师联合会 | 易老师 冯老师 | 82762778 82762773 | 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 |
6 | 深圳市统计信息培训中心 | 李老师 | 82811220 | 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 |
7 | 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 | 孙老师 | 25162376 | 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 |
注:
1.名单来源:《关于公布第一批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90号);
2.我局将根据各培训机构申报情况,陆续公布更多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请关注我局网站信息(www.szhrss.gov.cn/bsdt/grbs/zy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