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11]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0〕2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现就我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配置城乡学前教育资源
(一)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按照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和公益、普惠的原则,推进和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构建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辐射带动村幼儿园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全省每个乡镇至少建好一所独立建制的中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要加强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幼儿园用地统一纳入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和满足幼儿园合理用地需求。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优先用于改建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举办相对独立的附属幼儿园。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农村幼儿园。进一步完善农村学前教育帮扶机制,健全乡镇、村两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
(三)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各地要把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扩大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点工作来抓。城区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时,要规划和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小区开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幼儿园,并应与住宅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利用闲置国有、集体资产举办民办幼儿园,降低或免除租金。民办幼儿园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水、电、气价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资格认定、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
(五)大力推进办园体制机制改革。支持、鼓励集体与社会团体举办公益性幼儿园,推进民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合作办园,探索名园办分园、强园兼并弱园、股份合作制办园、优质园向薄弱园派遣园长或教师等集团化管理、连锁式办园等新模式,大力推进管理体制、投入体制、用人机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二、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六)建立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实行保教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培养结构合理、层次多样的幼儿教师队伍。大力发展中等幼儿师范教育。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管理。调整部分高职院校专业结构和办学方向,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办好本科学前教育专业。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师,经过培训符合条件的,可转入学前教育。
(七)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把幼儿教师培养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健全省、市、县三级培训网络,有计划、分层次实行五年一个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在培训周期内,幼儿教师需完成规定学时的专业素质提高培训。实施湖北省幼儿教师素质提高工程,5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尤其是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进行省级集中培训。在实施“楚天中小学教师校长卓越工程”中,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重点培养。
(八)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待遇。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对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等倾斜政策。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在“楚天园丁奖”、“荆楚师德楷模”、“湖北名师”等评选活动中,将幼儿教师纳入其中。
三、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行为
(九)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各类幼儿园需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并颁发办园许可证。举办者须在取得办园许可证后,根据办园性质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收费许可证等。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法人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要加大力度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从2011年起,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每年组织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清理和检查。教育、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应严格幼儿园审批管理,加大对非法举办幼儿园的查处力度。对未经审批的幼儿园坚决依法取缔。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省级有关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审核、备案制度,不实行备案或不按备案标准执行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名义另外收取费用。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十一)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幼儿园招收对象为3周岁至学龄前一年幼儿,学前班招收对象为学龄前一年幼儿。幼儿园招生不得与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四、严格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监管
(十二)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饮食安全、设施设备、儿童用品等方面的监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依法履行安全保卫职责。配置必要的防护器械,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落实门卫制、登记制、巡查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十三)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幼儿园周边治理及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防护体系,经常性开展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严格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校车应当依法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志、标识,严格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落实校车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将校车安全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加强考核和执法检查。
五、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十五)加强学前教育质量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质量等级评定与管理制度。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的日常保教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大班额”倾向。严禁幼儿园使用小学教材。加强对幼儿健康水平的监测和评估。
(十六)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完善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制度。
六、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十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学前教育的投入,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要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十八)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多元投入机制。各级政府通过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多种办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学前教育事业。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
七、强化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机构要把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内容,开展学前教育专项督导,纳入“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作为考核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实绩的重要依据。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开展学前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对发展学前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实施本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2011-2015年学前教育推进工程,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11]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0〕2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现就我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配置城乡学前教育资源
(一)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按照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和公益、普惠的原则,推进和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构建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辐射带动村幼儿园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全省每个乡镇至少建好一所独立建制的中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要加强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幼儿园用地统一纳入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和满足幼儿园合理用地需求。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优先用于改建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举办相对独立的附属幼儿园。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农村幼儿园。进一步完善农村学前教育帮扶机制,健全乡镇、村两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
(三)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各地要把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扩大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点工作来抓。城区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时,要规划和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小区开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幼儿园,并应与住宅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利用闲置国有、集体资产举办民办幼儿园,降低或免除租金。民办幼儿园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水、电、气价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资格认定、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
(五)大力推进办园体制机制改革。支持、鼓励集体与社会团体举办公益性幼儿园,推进民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合作办园,探索名园办分园、强园兼并弱园、股份合作制办园、优质园向薄弱园派遣园长或教师等集团化管理、连锁式办园等新模式,大力推进管理体制、投入体制、用人机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二、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六)建立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实行保教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培养结构合理、层次多样的幼儿教师队伍。大力发展中等幼儿师范教育。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管理。调整部分高职院校专业结构和办学方向,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办好本科学前教育专业。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师,经过培训符合条件的,可转入学前教育。
(七)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把幼儿教师培养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健全省、市、县三级培训网络,有计划、分层次实行五年一个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在培训周期内,幼儿教师需完成规定学时的专业素质提高培训。实施湖北省幼儿教师素质提高工程,5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尤其是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进行省级集中培训。在实施“楚天中小学教师校长卓越工程”中,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重点培养。
(八)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待遇。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对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等倾斜政策。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在“楚天园丁奖”、“荆楚师德楷模”、“湖北名师”等评选活动中,将幼儿教师纳入其中。
三、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行为
(九)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各类幼儿园需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并颁发办园许可证。举办者须在取得办园许可证后,根据办园性质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收费许可证等。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法人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要加大力度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从2011年起,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每年组织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清理和检查。教育、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应严格幼儿园审批管理,加大对非法举办幼儿园的查处力度。对未经审批的幼儿园坚决依法取缔。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省级有关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审核、备案制度,不实行备案或不按备案标准执行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名义另外收取费用。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十一)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幼儿园招收对象为3周岁至学龄前一年幼儿,学前班招收对象为学龄前一年幼儿。幼儿园招生不得与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四、严格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监管
(十二)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饮食安全、设施设备、儿童用品等方面的监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依法履行安全保卫职责。配置必要的防护器械,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落实门卫制、登记制、巡查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十三)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幼儿园周边治理及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防护体系,经常性开展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严格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校车应当依法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志、标识,严格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落实校车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将校车安全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加强考核和执法检查。
五、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十五)加强学前教育质量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质量等级评定与管理制度。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的日常保教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大班额”倾向。严禁幼儿园使用小学教材。加强对幼儿健康水平的监测和评估。
(十六)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完善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制度。
六、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十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学前教育的投入,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要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十八)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多元投入机制。各级政府通过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多种办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学前教育事业。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
七、强化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机构要把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内容,开展学前教育专项督导,纳入“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作为考核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实绩的重要依据。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开展学前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对发展学前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实施本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2011-2015年学前教育推进工程,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