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成都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成教发[2011]5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学校(单位)、市管民办学校:
按照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定的意见,现将《关于做好2011年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2011年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成府令﹝2010﹞170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法保障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二、适用对象
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
(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而到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五城区而到本市非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五城区跨越区(市)县居住的人员。
三、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
(二)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区域内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全面工作。
(三)各区(市)县及成都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指定、统筹协调”的原则,负责各自区域内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督导、印制和发放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的《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就学申请表》和《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并负责审查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申请子女就学的有关材料。
(四)市及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核对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持有的户籍证明、《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暂住证》,采集、统计居住证持证人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接收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就学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调整教师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申请子女就学的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免费重新换签或新签《劳动合同》的监督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相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各自辖区内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申请子女就学的有关材料。
(六)相关学校负责对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提交材料进行复核。
(七)相关社区、村委会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督促工作。
四、办理程序
(一)适用本《意见》的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为子女申请入学,应于2011年5月16日―6月17日的工作日到暂住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免费领取《劳动合同》,填报《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就学申请表》,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本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农业户口簿(或“职业”栏登记为“农业劳动者”的成都市居民户口薄);
2.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暂住证》;
3.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其在中心城区就业的《劳动合同》(由市人社局统一印制、编号、免费发放,重新换签或新签的具有防伪标识的有效劳动合同)或申请人为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在该郊区(市)县就业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为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
(二)7月4日―7月8日,登记点公布该登记点通过审核人员名单;
(三)8月1日―8月5日,申请人到原登记点领取《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四)8月22日―8月26日,申请人持《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学校报到。
五、其他
(一)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受理一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开具的《原学校就读证明》。
(二)已在我市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当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居住地变更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三)已在我市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居住地跨区域变更,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现居住地学校分布和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学。
(四)各区(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与本意见有冲突的条款,以本文件为准。
发布文号: 成教发[2011]5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学校(单位)、市管民办学校:
按照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定的意见,现将《关于做好2011年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2011年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成府令﹝2010﹞170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法保障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二、适用对象
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
(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而到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五城区而到本市非五城区居住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五城区跨越区(市)县居住的人员。
三、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
(二)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区域内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全面工作。
(三)各区(市)县及成都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指定、统筹协调”的原则,负责各自区域内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督导、印制和发放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的《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就学申请表》和《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并负责审查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申请子女就学的有关材料。
(四)市及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核对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持有的户籍证明、《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暂住证》,采集、统计居住证持证人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接收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就学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调整教师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申请子女就学的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免费重新换签或新签《劳动合同》的监督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相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各自辖区内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申请子女就学的有关材料。
(六)相关学校负责对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提交材料进行复核。
(七)相关社区、村委会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督促工作。
四、办理程序
(一)适用本《意见》的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为子女申请入学,应于2011年5月16日―6月17日的工作日到暂住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免费领取《劳动合同》,填报《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就学申请表》,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本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农业户口簿(或“职业”栏登记为“农业劳动者”的成都市居民户口薄);
2.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暂住证》;
3.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其在中心城区就业的《劳动合同》(由市人社局统一印制、编号、免费发放,重新换签或新签的具有防伪标识的有效劳动合同)或申请人为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在该郊区(市)县就业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为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
(二)7月4日―7月8日,登记点公布该登记点通过审核人员名单;
(三)8月1日―8月5日,申请人到原登记点领取《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四)8月22日―8月26日,申请人持《成都市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学校报到。
五、其他
(一)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受理一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开具的《原学校就读证明》。
(二)已在我市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当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居住地变更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三)已在我市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外来务工就业农业劳动者子女,居住地跨区域变更,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现居住地学校分布和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学。
(四)各区(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与本意见有冲突的条款,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