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教基二厅函[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已经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我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请对咨询委员的工作予以支持。
附件: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国家长远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确保基础教育课程教材的质量,由教育部成立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为基础教育课程教材重大决策提供咨询的高层次的专家咨询组织。
第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三个面向”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工作的咨询;
(二)接受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咨询;
(三)研究提出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6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教育部聘任。
第六条专家咨询委员实行聘任制,在相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教育部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咨询委员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
第七条咨询委员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改革意识,作风严谨、民主、正派,能团结合作,秉公办事。
(二)学术造诣深,在本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在社会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关心中小学教育和中小学课程教材建设,了解教育改革的方向和趋势。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在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设立秘书处,负责联络咨询委员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九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教育部召集,每年举行一次。专项议题会议可根据咨询议题的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教育部拨付。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文号: 教基二厅函[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已经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我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请对咨询委员的工作予以支持。
附件: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国家长远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确保基础教育课程教材的质量,由教育部成立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为基础教育课程教材重大决策提供咨询的高层次的专家咨询组织。
第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三个面向”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工作的咨询;
(二)接受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咨询;
(三)研究提出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6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教育部聘任。
第六条专家咨询委员实行聘任制,在相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教育部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咨询委员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
第七条咨询委员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改革意识,作风严谨、民主、正派,能团结合作,秉公办事。
(二)学术造诣深,在本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在社会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关心中小学教育和中小学课程教材建设,了解教育改革的方向和趋势。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在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设立秘书处,负责联络咨询委员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九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教育部召集,每年举行一次。专项议题会议可根据咨询议题的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教育部拨付。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