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域成都统一户籍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6:32:55
发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11]3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全域成都统一户籍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全域成都统一户籍后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目前,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成都市中等职业教育券政策,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要求,我市中心城区,二三圈层的区和县级市所在地户籍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在享受范围内。全域成都统一户籍后,我市将从2011年9月1日起实现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成都户籍学生)全覆盖,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实施对象

就读于我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成都户籍在校一、二年级学生。

二、申请发放及补助标准

(一)申请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55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成财教〔2007〕73号),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成财教〔2007〕74号)相关规定申请、发放和管理。

(二)补助标准。每生每年享受1500元生活补助。

三、资金来源

我市的县镇非农户籍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继续按照成府发〔2007〕55号文规定的国家、市、区(市)县分担比例承担;全域成都户籍统一后,我市中心城区,二三圈层的区和县级市所在地户籍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参照成府发〔2007〕55号文规定的市、区(市)县分担比例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监督等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学生知晓、家长明白。

(二)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要加强对学校的考核评估和学籍管理。

(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全域成都统一户籍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工作进行全程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不被截留、挪用和挤占。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