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川教函[2011]62号
各市、州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义务教育示范县”工作的通知》(川教[2005]242号)及《四川省义务教育示范县基本要求及评估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县、市两级自评和申报,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估验收和社会公示,决定命名江油市、泸县为“四川省义务教育示范县”。
希望各市、州积极组织开展“四川省义务教育示范县”创建工作,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以点带面加快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探索创造新的经验,为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四川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发布文号: 川教函[2011]62号
各市、州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义务教育示范县”工作的通知》(川教[2005]242号)及《四川省义务教育示范县基本要求及评估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县、市两级自评和申报,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估验收和社会公示,决定命名江油市、泸县为“四川省义务教育示范县”。
希望各市、州积极组织开展“四川省义务教育示范县”创建工作,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以点带面加快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探索创造新的经验,为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四川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